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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2025-07-21 阅读 0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月11日消息,司法部原党组成员、副部长刘志强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近日,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已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志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刘志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刘志强利用担任公安部国际合作局局长,青海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国家禁毒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志强资料图

公开资料显示,刘志强出生于1963年7月,山东鄄城人,曾在公安部工作多年,担任过公安部外事局副局长、局长,国际合作局局长等职,2012年6月任青海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

2016年1月,刘志强任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2023年6月卸任。

2024年4月,刘志强官宣被查,10月被开除党籍。

经查,刘志强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违背组织原则,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及消费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亲属收受财物;

公器私用,将手中的公权力作为谋私敛财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业务推广、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延伸阅读——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长安街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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