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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如何震慑违法行为?对弄虚作假行为既罚机构,又罚责任人

2025-06-28 阅读 0

近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公开发布。2月26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相关情况

▲发布会现场

会上,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长张要波介绍,为确保《条例》有效实施,《条例》在着力完善法律责任相关内容等方面下了很大功夫,着力增强针对性、实效性,有力有效震慑违法行为。主要有3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主体全面。法律责任覆盖的主体是全面的,对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相关活动各类主体,包括重点排放单位、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都规定了明确的违法情形和严格的法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只要是违反了《条例》,都要受到追究。

二是手段丰富。制裁手段丰富多样。针对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中不同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丰富多样的法律制裁手段,包括警告、核减碳排放配额、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检验检测资质、禁止从事相关业务、责令停产整治等。其中,既有申诫罚也有财产罚,又有资格罚和行为罚;既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又有刑事责任。

三是惩处有力。《条例》对于性质严重的违法行为,坚持重典治乱,加大惩处力度,有效防范遏制。张要波说,因为碳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等工作专业性很强,离不开技术机构,技术机构的数据造假是非常严重的一种违法行为。《条例》对于接受委托编制年度排放报告以及对报告进行技术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有篡改、伪造数据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首先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要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相关业务。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相关业务。就是坚持“双罚制”,既对机构处罚,又对相关责任人员个人进行处罚。又比如,对于操纵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吴阳北京报道

编辑彭疆责编冯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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