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移动互联 > “乌苏”啤酒诉“鸟苏”啤酒!法院判赔208万

“乌苏”啤酒诉“鸟苏”啤酒!法院判赔208万

2025-06-08 阅读 0

自新疆乌苏市的乌苏啤酒颇受消费者欢迎,也引来“高仿”产品,如“鸟苏”啤酒。乌苏啤酒公司发现后将“鸟苏”啤酒等公司告上法院,南京中级法院一审全额支持了权利人208万元的赔偿请求。各被告上诉后,江苏省高院日前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法院查明,新疆乌苏啤酒公司1986年开始生产“乌苏”牌啤酒,2006年获注册商标,经长期持续使用和推广,品牌在国内啤酒业有较高影响力。2016年起,公司一直使用“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的包装装潢,被告鸟苏啤酒公司将“鸟苏”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天津某公司申请注册“鸟苏NIAOSU”商标,委托相关公司生产、销售与“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近似的“鸟苏”牌啤酒。

乌苏啤酒(右一)与高度近似的鸟苏啤酒(南京中院供图)

南京中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鸟苏”牌啤酒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极为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对比被诉侵权“鸟苏”啤酒的包装与原告乌苏啤酒发现,虽然存在细节差异,但均以红色为主要包装底色,商标使用方式、商品名称、商品形状、标识位置、净含量等文字信息及其排列布局基本相同,整体高度近似。原告乌苏啤酒的包装装潢经长期持续推广、使用,已有较高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使用侵权包装装潢,客观上易导致公众混淆或误认,故鸟苏啤酒公司等各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南京中院表示,被告某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原告公司企业字号“乌苏”在其成立时已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双方属同业竞争者,被告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仍臆造高度近似的“鸟苏”为企业字号,“搭便车”的意图明显,有悖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澎湃新闻

预约SEO专家添加微信号:xxxxxxx 领取免费VIP内部课程
©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宏煊网络科技 作者
宏煊网络科技是专业科技新媒体网站。网站著眼于新一代科技新闻的全面及时处理报导,让网民在外面第二时间交待全球新一代的科技资讯。内容涵括AI+、互联网、IT、创业投资、核定、区块链、智能硬件等领域
曾操作某大型门户网站日IP达100万(纯SEO流量),拥有上千网站提供SEO友情链接资源(参加培训免费赠送100个单向友情链接),免费赠送附子SEO内部VIP课程,2018年新版实战课程介绍